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5號
原 告 吳清標
吳金錂
吳幸雄
吳文仁
吳宜平
吳宜烈
吳宣玄
吳宣修
吳明漳
原告兼前列
九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宣亮
被 告 吳權晉即吳老昔之繼承人
吳博隆即吳老昔之繼承人
蔣李蔥即吳老昔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求為判決嘉義縣東石鄉頂東石段土地,其中面積 697 平方公尺如附圖A 部分,分割為原告所有,其中面積 697 平方公尺如附圖B 部分,分割為被告與其他吳老昔之繼 承人及蔡慶順、吳育家、吳英哲所共有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吳權晉已於民國(下同)95年6 月25日死亡;被 告吳博隆已於101 年8 月28日死亡;被告蔣李蔥86年1 月17 日死亡,均在原告102 年1 月10日追加起訴之前,有戶籍謄 本3 份及原告追加起訴狀可按,原告以其等為被告,即欠缺 當事人能力,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