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73號
上 訴 人 黃振騰
被 上訴 人 黃方月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1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,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,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,依上 說明,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許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