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1年度,33號
CYDV,101,司繼,33,2013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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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繼字第33號
聲 請 人 張玲科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藺光璧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藺光璧(男,民國十一年四月四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嘉義市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十二樓之四,民國一○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藺光璧於民國101年9月23日死亡, 而聲請人為其配偶,惟被繼承人藺光璧生前儲存於臺灣土地 銀行嘉義分公司有新台幣1,546,963 元,為確保聲請人之權 利,聲請本院依法指定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存款餘額證明書,及 本院101年11月13日嘉院貴家立101 繼字第987號函影本為證 。
二、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,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之 遺產事件,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,除被繼承人係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者,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外,由繼承人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 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,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藺光璧於101年9月23日死亡,在臺灣地區留 有遺產,惟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定繼承人,即全部第一順位繼 承人均已具狀聲明拋棄繼承,並准予備查在案,由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繼字第987號拋棄繼承民事卷宗,核閱無 訛;而被繼承人藺光璧之配偶即本件聲請人係為大陸地區人 民,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,且本件聲請人已向 本院具狀聲請對被繼承人藺光璧之遺產為繼承之表示,業由 本院以101 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准予備查在案。從而,本件 聲請與前開規定相合,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 藺光璧之遺產管理人;至於執行事項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何分處辦理,則屬其內部之事務分配,本院不予指定,附此 敘明。
四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、非訟 事件法第157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書 記 官 沈秀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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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