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王甄曼
相 對 人 張克帆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 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張克帆於民國101年8月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(下同)3,5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01年10月31日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,900,000元,並簽有本票一件,清 償期為民國101年11月8日,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,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附表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20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嘉義縣│中埔鄉 │潭子│ │33-6 │林│2361 │2分之1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嘉義縣│中埔鄉 │潭子│ │33-7 │林│16444 │2分之1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