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代 理 人 孫名商
相 對 人 楊秋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之 17、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8 日以其所有、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,設 定新臺幣(下同)6,480,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129年12月2日,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, 經依法登記在案。嗣因相對人於99年12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 5,400,000 元,借款期間共計20年,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, 應即清償全部借款。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,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5,312,308 元及利 息、違約金仍未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本件聲請,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個人借款契約書、放款主檔查詢等影本各一件,以及 土地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,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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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表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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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備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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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嘉義市│ │劉厝│玉山│171-4 │ │109.22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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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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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│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
│ 編 │ 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┼─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第 │第 │第 │第 │合│主要建│面│面│ │ │
│ │ │建物門牌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一 │二 │三 │四 │ │築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
│ 號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 │層 │層 │層 │計│及用途│積│位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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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578 │嘉義市自│嘉義市劉│住家用鋼│54.7│54.7│52.7│25.7│18│陽台 │11│平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強街256 │厝段玉山│筋混凝土│5 │5 │1 │5 │7.│ │.5│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 │小段171-│造4層 │ │ │ │ │96│ │7 │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4 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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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 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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