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再易字,101年度,1號
CYDV,101,勞再易,1,201301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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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
再審原告  朱乾龍
再審被告  大將企業社即林淑玲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中華
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查本件訴訟標
的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8,50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4,140元
元,再審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須補繳3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505條、第463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駁回再審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卿和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芮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昱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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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