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保證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2年度,13號
CYDM,102,聲,13,2013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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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許志棟
具 保 人 許清霞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01 年
度執字第318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清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即被告許志棟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由具保人許 清霞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在案,茲因該被告逃匿,爰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20 0 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在案,此有本 院法警室報告、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。茲受 刑人上揭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 4384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,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,然受刑人傳喚未到、拘提無著等情,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747 號判決各1 份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應到日期民國101 年10月12日、16日之送達證書、拘票、 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,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、在監在押紀 錄表在卷可稽。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 事實,亦有卷附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、在監在押紀錄表、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影本,及應到日期101 年 12月11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按,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 ,應堪認定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



書記官 張子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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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