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朴簡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任懋勳
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1年度偵字
第3924號、101年度偵緝字第243號、101年度偵字第6478號、101
年度偵字第6625號、101年度偵字第6668號、101年度偵字第6734
號、101年度偵字第6842號、101年度偵字第6877號、101年度偵
字第6946號、101年度偵字第7013號、101年度偵字第7192號、10
1年度偵字第7833號),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(102年度易
字第17號),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程
序,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任懋勳共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任懋勳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,為個人財 產、信用之重要表徵,且現今一般金融機構帳戶之申請甚為 簡易方便,如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帳戶之必要,通常得 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,本無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,苟將 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,因帳戶所有人與實際使用者 不同,使用者即可藉此躲避檢警追查,作為財產犯罪工具, 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小胖」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 竊鴿勒贖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 財犯意聯絡,先由「小胖」於民國100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 10 時許,偕同任懋勳前往嘉義市○○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(下簡稱臺灣企銀)嘉義分行前,由「小胖」拿新台幣 (以下同)1,000元給任懋勳進入開立00000000000號帳戶並 申請提款卡,任懋勳於數日後接到臺灣企銀嘉義分行「業已 辦妥」之電話通知,任懋勳立即約「小胖」於同日下午3時 許,在該分行前見面,任懋勳便將剛取得之該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予「小胖」,供作「小胖」所屬竊鴿勒贖犯罪集團 恐嚇取財之用,而存摺及印鑑仍由任懋勳保管並謹記密碼, 以便自己隨時可自該帳戶提領由犯罪集團恐嚇取財得來之金 錢。嗣該竊鴿勒贖犯罪集團成員自100年11月14日10時許起 至同年月17日9時許止,趁附表所示鴿主放飛訓練賽鴿之際 ,由竊鴿勒贖集團成員分12次在山區架網竊得賽鴿後,再由 竊鴿勒贖集團成員分12次以電話聯絡附表所列之陳水成等12 名鴿主,恫嚇渠等如欲贖回其所有之賽鴿,需分別匯款如附 表所載之金額至任懋勳所有之上開帳戶,致陳水成等12 名
鴿主心生畏懼而均依指示匯款。旋於100年11月14日第1筆6 萬元贓款入帳時,任懋勳即依「小胖」之指示,與「小胖」 約在嘉義縣政府附近的統一便利商店見面,再由任懋勳進入 該便利商店,親自持「小胖」剛才在店前當場交付上揭帳戶 之提款卡各提領3萬元及2萬9,000元,「小胖」則在店外等 候,以免被提款機之監視器照攝到「小胖」之身影而被循線 查獲整個犯罪集團之犯行,俟任懋勳將帳戶內之現金合計5 萬9,000元領出後,任懋勳則從中獲得9,000元作為出借帳戶 及代領款項之酬勞,隨後任懋勳再將提款卡返還「小胖」以 供犯罪集團成員隨時提領贓款之用,渠等以此方式多次恐嚇 取財得手。嗣後任懋勳因不知該帳戶已於100年11月17日遭 警通知而凍結,仍於100年11月30日持存摺及印鑑前往上揭 分行,欲自該帳戶內現有之2萬6,282元之中提領2萬6,000元 被拒,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,任懋勳並於偵查中提出該帳戶 之印鑑1枚扣案。
二、上揭犯罪事實,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:
(一)被告任懋勳之警詢、偵查及本院中自白。(二)附表所示告訴人、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。(三)附表所示告訴人、被害人之匯款記錄及交易明細。(四)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101年10月26日101嘉義字第 050-1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、被告開戶印鑑卡。(五)扣案印章及扣押物品目錄表。
三、按所謂恐嚇,凡一切言語、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,均 包含在內(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亦 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,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,使該人 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,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,即使其所為 之手段,在一般社會通念上,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,仍屬當 之,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,並足以 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。查鴿主為讓賽鴿參加 比賽,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,被告所屬之竊鴿 勒贖集團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,將受 有不小損失之心理,先竊得賽鴿後,再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 鴿主恫稱:若要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,使上 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遭到不測而心生 畏懼,乃依指示將指定之款項匯入被告任懋勳所有之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,由被告或由被告所屬竊 鴿集團成員提領後朋分,各次擄鴿勒贖之行為均各該當恐嚇 取財之要件,至為顯然。
四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、同法第346 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。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成
年竊鴿集團成員就上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間,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,應論以共同正犯。又被告所犯各次竊盜及恐 嚇取財犯行,均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五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 定,表示願受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科刑範圍,並經本 院記明筆錄,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生活所需, 明知賽鴿為鴿主辛苦培訓養成,仍與他人共同謀議竊取賽鴿 後,取得賽鴿或鴿主資料,以電話恐嚇鴿主匯入現金,行為 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,而賽鴿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 賽之飛禽,如不慎落陷鴿網中,常受有斷翼傷害致競賽能力 降低,價值亦隨之銳減,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,被 告所為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,犯行皆不應輕縱;惟兼衡被 告坦承犯行,並表悔意,態度尚佳,且前無其他前科、素行 良好暨審酌其犯罪動機、專科畢業智識程度、未婚無子、家 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爰依被告之求刑範圍,各量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並定應執 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至扣案之印章1枚,係被告所 有供本案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,業經被告供承在卷(見本 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卷第28頁背面) 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宣告沒收。至被告帳戶內遭凍結之現金新臺幣26,28 2元為遭詐騙之被害人所有,而非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,自 應發還給被害人,故亦不予沒收之宣告,併此敘明。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1條之1第 3項、第454條第1項、第455條之1第2項,刑法第28條、第 320條第1項、第346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、第 51條第5款、第38條第1項第2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、第2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
本件被告不得上訴,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紜飴
附錄本案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
金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被害人│接獲竊鴿勒贖集團│竊鴿勒贖電話之談話│ 匯款時間 │匯款地點、銀│匯款金額 │所犯罪名及科刑 │
│ │告訴人│電話時間 │內容 │ │行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謝岳宏│100年11月14日 │謝岳宏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4日 │雲林縣虎尾鎮│6萬元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0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9隻, │12時2分 │臺灣企銀 │ │,處有期徒刑伍月,│
│ │ │ │若要贖回賽鴿,必須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匯款新臺幣(下同)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6萬元至指定帳戶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李子能│100年11月16日 │李子能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6日 │桃園縣龜山鄉│3,787元(含手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0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某時 │全家便利商店│續費17元,實際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ATM │匯入被告帳戶金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3,787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額為3,770元)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湯宇軒│100年11月16日 │湯宇軒之父所有賽鴿│100年11月16日 │桃園縣楊梅市│4,090元。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0時 │在飛行途中被攔捕,│20時58分 │某銀行ATM 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若要贖回賽鴿,必須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匯款4,090元至指定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帳戶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李樹明│100年11月16日 │李樹明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6日 │臺北市 │3,077元(含手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2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13時51分 │某銀行ATM │續費17元,實際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匯入被告帳戶金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3,077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額為3,060元)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陳世凱│100年11月16日 │陳世凱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6日 │新北市板橋區│4,060元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3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13時後某時 │某銀行自動櫃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員機(下簡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4,06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稱ATM)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陳水成│100年11月16日 │陳水成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7日 │新竹市 │3,500元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7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9時51分 │臺灣企銀 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3,50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張偉林│100年11月16日 │張偉林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7日 │桃園縣大溪鎮│4,000元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8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9時49分 │大溪南興郵局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4,00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王進良│100年11月17日 │王進良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7日 │苗栗縣三義鄉│3,000元。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7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9時59分 │渣打銀行 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3,00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李正鋒│100年11月17日 │李正鋒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7日 │苗栗市 │3,750元。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某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10時14分 │萬泰銀行ATM 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3,75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劉安淇│100年11月17日 │劉安淇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7日 │桃園縣中壢市│4,000元。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8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10時35分 │臺灣企銀 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4,00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詹文宏│100年11月17日 │詹文宏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7日 │苗栗縣後龍鎮│3,000元。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9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9時37分 │渣打銀行 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3,00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何英廷│100年11月16日 │何英廷所有賽鴿在飛│100年11月16日 │桃園縣桃園市│4,080元。 │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│
│ │ │18時 │行途中被攔捕,若要│19時 │中正路某銀行│ │,處有期徒刑貳月,│
│ │ │ │贖回賽鴿,必須匯款│ │ATM │ 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4,080元至指定帳戶 │ │ │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印章壹枚,沒收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