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
原 告 吳瓊淵
訴訟代理人 涂國慶 律師
被 告 陳滄淇
被 告 孫國琳
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06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,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,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,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,亦包括在內,最高法院 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同可供參。
二、經查,原告吳瓊淵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06號詐欺等案件, 對被告陳滄淇、孫國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其中被告孫國琳所涉犯詐欺罪嫌部分,業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465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,然原告係依民法第 185條規定請求被告孫國琳連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依首開說明,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之被告,先予指明。再查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 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
法 官 黃鏡芳
法 官 林新益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洪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