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號聲 請 人 簡志修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佳儒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,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 起算日。 ㈡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。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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