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2年度,20號
NTDV,102,司票,20,201301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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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20號
聲 請 人 簡志修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佳儒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
㈠請具狀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,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 起算日。
㈡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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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