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68號
NTDV,102,司促,268,201301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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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財團法人日月潭玄奘寺
法定代理人 梁國寬(從慈法師)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綉賢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陳綉賢戶籍 設於臺中市南屯區,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 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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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