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洪成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
中交付保護管束(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洪成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成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分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判決有期徒刑9 月確定,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,業於 民國101 年12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,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;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前:㈠因贓物案件,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 5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( 下稱第①案) ;㈡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、3 月確定( 下稱第②案) ;㈢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5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、3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( 下稱 第③案) ;上開第①至②案件,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 12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,與上開第③案入監經 接續執行,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,經本院審核上揭文 件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雷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瓊英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