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游旗菁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
中付保護管束(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游旗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游旗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、1 年確定,在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,而於民國101 年12月2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,受刑人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受刑人游旗菁於99年間,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3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;同年間,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99 年度訴字第7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,上開2 案件,繼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。復於1 00年間,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 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; 同年間,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,經 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,上 開末2案,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確定。受刑人先於100年1月28 日入監執行前揭有 期徒刑3月,並於100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,嗣再於100年 7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等案件,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 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,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,而縮短刑期後執 行完畢日期為102年2月11日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,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 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,從而本件 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 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廖健男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孫庠熙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