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72號抗 告 人 李宗政 相 對 人 陳峰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5日本院101年度東簡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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