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建興
訴訟代理人 李敏娥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蘇蔡梅蘭
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
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所為101年度東簡字第260
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而上訴裁判費 之徵收,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。復按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此 於簡易程序之上訴,亦有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 第436條之1第3項可供參照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東簡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10 日內補正,而該項裁定業於102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且期間業已 良久,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,爰予以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憲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