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
原 告 蔡建福
莊米子
蔡阿丹
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起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2
萬7,000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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