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號
原 告 陳鈴曲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惠津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50,000元,應繳裁
判費37,13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
36,635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凌昇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