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
原 告 陳伯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瑪玲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