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簡補字,102年度,2號
TNEV,102,南勞簡補,2,2013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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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
原   告 王建雄
被   告 王志盛
      王朝愷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盛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聲明,包含二部分,
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新臺幣100,000元,
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
,原告請求意旨在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,並按月給付月薪新台
幣20,000元,查原告係48年9月2日出生,距其滿勞動基準法所定
65歲強制退休年齡即113年9月1日止,尚得工作11年9月又5日,
此期間可獲得之薪資為2,823,333元(計算式:(11x12+9+5/30)x
20,000=2,823,333)),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,017
元。上開二項訴訟費用應合併徵收,從而本件原告應徵收之第一
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30,017元,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
之規定,原告暫免繳納其聲明第二項裁判費新臺幣29,017元之二
分之一,是以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中之新台幣15,508元
,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
之適用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訴訟標的數額之核定有異議者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提出
抗告,並繳抗告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豐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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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