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1年度,1449號
TNEV,101,南簡,1449,2013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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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
原   告 林延陽
被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760元,惟查:
(一)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本院執行處101年10月1日所製
   作分配表中所列被告應受分配金額515,371元,應更正為
   254,270元,就該部分原告之訴訟利益為261,101元,訴訟
   標的價額核定為261,101元。
(二)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,原告請求確認254,270元以外之利
   率重新計算或判令不存在,而被告在該分配表中算至101
   年8月10日止之本金及利息債權金額為515,556元,而10年
   8月11日算至101年12月5日原告起訴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6,
   469元,合計532,025元,原告請求確認超過254,270元以
   外之債權不存在,則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為27
   7,755元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,755元。
(三)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更正之理由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
   確認不存在之理由相同,其訴訟利益應屬同一,爰以價額
   較高者即277,755元定之即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   為277,75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原告僅繳納
   2,760元,尚需補繳2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  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   五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
   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凌昇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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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