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1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
原 告 林延陽
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760元,惟查:
(一)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本院執行處101年10月1日所製
作分配表中所列被告應受分配金額515,371元,應更正為
254,270元,就該部分原告之訴訟利益為261,101元,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261,101元。
(二)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,原告請求確認254,270元以外之利
率重新計算或判令不存在,而被告在該分配表中算至101
年8月10日止之本金及利息債權金額為515,556元,而10年
8月11日算至101年12月5日原告起訴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6,
469元,合計532,025元,原告請求確認超過254,270元以
外之債權不存在,則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為27
7,755元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,755元。
(三)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更正之理由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
確認不存在之理由相同,其訴訟利益應屬同一,爰以價額
較高者即277,755元定之即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277,75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原告僅繳納
2,760元,尚需補繳2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
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凌昇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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