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
原 告 吳炎才
吳華山
杜鄭寶豐
周杜寶玉
林谷
林阿詹
林景松
郭金木
陳明吉
陳明隆
葉軍進
葉素秋
葉順福
葉吳素真
周龍欽
吳歐金珠
吳輝鴻
杜永發
林葉綉美
陳美鳳
葉佳吟
葉美雲
葉顯生
杜淑珠
杜文彬
林景川
葉林秀卿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
被 告 陳慧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本件尚有須釐清
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時提出本件合會之全部會員名單,並註記 所有得標會員之得標日期。
四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