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會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1年度,1328號
TNEV,101,南簡,1328,2013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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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
原   告 吳炎才
      吳華山
      杜鄭寶豐
      周杜寶玉
      林谷
      林阿詹
      林景松
      郭金木
      陳明吉
      陳明隆
      葉軍進
      葉素秋
      葉順福
      葉吳素真
      周龍欽
      吳歐金珠
      吳輝鴻
      杜永發
      林葉綉美
      陳美鳳
      葉佳吟
      葉美雲
      葉顯生
      杜淑珠
      杜文彬
      林景川
      葉林秀卿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
被   告 陳慧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本件尚有須釐清



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時提出本件合會之全部會員名單,並註記 所有得標會員之得標日期。
四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謝明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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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