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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1年度,1087號
TNEV,101,南小,1087,2013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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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小字第1087號
原   告 鄉詩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朱珍鳳
訴訟代理人 方惠樂
被   告 黃姿容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,025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係原告鄉詩河畔公寓大廈之住戶,積欠民國 100年4月起至101年8月止之管理費,依計算所得,被告每月 應繳納之管理費為新台幣(下同)650元(含車位清潔費200 元),17期合計11,050元,之後被告已於101年10月3日繳納 2,025元,尚欠9,025元尚未繳納,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之規定,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管理費9,025 元(利息部分捨棄)等語,並提出住戶規約、大樓組織報備 證明、被告所有之建物謄本、催繳通知單、管理費收繳單等 為憑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住戶規約、大樓組織報備證明、被 告所有之建物謄本、催繳通知單、管理費收繳單等為憑。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不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 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,請求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積欠之管理費9,025元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國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)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



書記官 張豐榮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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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