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簡字,101年度,23號
TNEV,101,南勞簡,23,201301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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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巫昭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9,051元(
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323,555元,經本院判
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金額為74,504元,兩相扣減後,上訴人敗訴
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49,051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
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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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正盟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