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簡字,100年度,11號
TNEV,100,南勞簡,11,201301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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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
上 訴 人 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幸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全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 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23,03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5,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3  日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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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