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
原 告 吳江仁(即吳景德等43人之被選定人)
兼被選定人
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
被 告 內政部
代 表 人 李鴻源(部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
鄭雅芳
游適銘
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,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 日本院
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判決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附表一至四關於選定人「吳旺叢」、「吳樹藤」、「鄭旺叢」之姓名,均應更正為「吳旺欉」、「吳樹籐」、「鄭旺欉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
法 官 侯志融
法 官 陳姿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