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稅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9年度,1830號
TPBA,99,訴,1830,201301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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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99年度訴字第1830號
上 訴 人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鄭子賢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,對
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830 號判決提起
上訴。本院裁定如下:
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,按同法第98
條第2 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,合計新臺幣6,000 元,且
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,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
理人。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
人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
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畢乃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簡若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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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