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更二字,101年度,93號
TPBA,101,訴更二,93,201301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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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1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
原 告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江國松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
葉維惇 會計師
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
代 表 人 李慶華(局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王玉嫻
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,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本
院101 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22行第20至21字所載「原告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101 年12月13日101 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 胡方新
 法 官 李君豪
法 官  鍾啟煌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吳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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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