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價稅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1年度,880號
TPBA,101,訴,880,201301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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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1年度訴字第880號
聲 請 人 張石城
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祭祀公業張雙慶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
間地價稅事件,聲請閱覽卷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0號地價稅事件卷宗。 理 由
一、按「(第1 項)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 、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、影本或 節本。(第2 項)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。」行 政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地方法院判決為原告合法派下 員,於鈞院101 年度訴字第880 號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,為瞭解該案件進行情形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 項規 定,請求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宗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原告之派下員,其閱覽卷宗之聲請,經兩造表示 同意(見本院卷第186-187 頁之被告函及書狀、第192 頁之 102 年1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原告特別代理人之陳述),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 項有關「經當事人同意」之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
法 官 林妙黛
法 官 曹瑞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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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