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1年度訴字第1718號
原 告 建彰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榮珍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
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
代 表 人 鄧世昌(總經理)
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
參 加 人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
代 表 人 廖書賢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「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 第一期造地工程-土方交換管制及推整委託專業服務」採購 案(下稱「系爭採購案」),系爭採購案於100 年12月9日 公告招標,101 年1 月18日開標,同年2 月24日決標、3 月 9 日刊登決標公告,決標予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 商業同業公會。原告認被告違法決標,於101 年3 月19 日 提出異議,經被告以101 年4 月3 日基港工二字第10116108 90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,仍維持原決定,原告不服,提出申 訴,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1 年8 月17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 被告就系爭採購案之決標、異議處理結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之申訴審議判斷。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,新北市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,依職權命新北市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
法 官 林育如
法 官 黃桂興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