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2年度,63號
TPEV,102,北補,63,2013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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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63號
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乃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陸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
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書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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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