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6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乃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陸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
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書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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