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2年度,6號
TPEV,102,北補,6,2013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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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6號
原   告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仁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景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 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
○○路○段000 巷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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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鉅景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