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935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水旺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彭牧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,聲請人即被告錫陽車業股份有
限公司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;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網元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應給付機車1台予原告;備位聲明請求聲請人即被告錫 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機車1台予原告;而聲請人之營業 處所雖設於高雄市,惟共同被告網元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山區,係在本院轄區,依前揭規定,本 院有管轄權,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轉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,難予准許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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