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2年度,364號
TPEV,102,北簡,364,20130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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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364號
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
被   告 蔡陳阿滿(即蔡孟娜之繼承人)(歿)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陳阿滿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,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被告蔡陳阿滿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死亡, 有本院調閱其個人戶籍資料一件在卷可稽,其權利能力即因 死亡而終了,自無當事人能力,則原告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訴時,被告蔡陳阿滿既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 形復無從補正,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張素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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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