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2年度,1314號
TPEV,102,北簡,1314,2013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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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
原   告 薛喬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雅珠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珠及賴
惠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3,375元,扣除已繳納之500元,尚需補繳12,875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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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