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2年度,1248號
TPEV,102,北簡,1248,2013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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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8號
原   告 震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博巨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愛華堡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惟愛華堡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,968,000元,應繳裁判費20,503 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003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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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震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愛華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