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22號
原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開平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煌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9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
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 巷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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