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1年度,17395號
TPEV,101,北簡,17395,2013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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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95號
原  告 楊文彩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青衞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
  臺幣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
  應補繳新臺幣610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國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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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