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1年度,16397號
TPEV,101,北簡,16397,201301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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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6397號
上 訴 人 王錦彪
      王李志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海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
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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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