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454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劉建鄰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
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
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
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
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