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1年度,11720號
TPEV,101,北簡,11720,201301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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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
訴訟代理人 張至程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,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。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,於102年1月7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,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上訴自屬不合法,爰依前開 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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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