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東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玖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,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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