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鳳香即隆祥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
佰柒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
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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