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1年度,2022號
TPEV,101,北小,2022,20130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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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
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叁
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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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愛錡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錡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