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1年度北小字第20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
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叁
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劉曉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