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毓珊
訴訟代理人 簡國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
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
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
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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