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整租金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0年度,11851號
TPEV,100,北簡,11851,201301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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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1851號
上 訴 人 吳大容
      吳楊壬妹
兼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吳伯華
上列上訴人與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院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,其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,504元,
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即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000巷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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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