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1年度訴字第263號
原 告 高華妹
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
被 告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
代 表 人 林智明
訴訟代理人 王雅鈴
被 告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
代 表 人 柯武勇
訴訟代理人 謝桂珠
林敏誠
被 告 苗栗縣政府
代 表 人 劉政鴻
訴訟代理人 謝國雄
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
代 表 人 孫大川
訴訟代理人 曹凱玲
吳啟玄 律師
彭若鈞 律師
參 加 人 高惠娟
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,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
01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「被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,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之名稱記載,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職權予以更 正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
法 官 許 武 峰
法 官 蔡 紹 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(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