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2年度,62號
TCEV,102,中補,62,2013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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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中補字第62號
原   告 林淑英即景翔工程行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拜倫國際有限
 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851號),惟被告
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5,472
 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  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 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 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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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