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3號
原 告 陳其宏即和翊商行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
御品股份有限公司、翁煇傑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
第3706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 483,427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5,290元,扣
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90元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