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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2年度,143號
TCEV,102,中補,143,2013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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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補字第143號
原   告 陳其宏即和翊商行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
  御品股份有限公司、翁煇傑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
  第3706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  幣(下同) 483,427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5,290元,扣
 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90元,
 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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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