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0號
原 告 賴育英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526,6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