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5號
原 告 柯力中
原告與被告鄭育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36,516
元【計算式:聲明第一項48,000元;第二項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以權利存續期間(自民國102年1
月1日起至119年8月2日止)之請求總數為準即8,000元(212月
又2日)=1,688,516元】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226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